景德镇陶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民主、科学的集体决策运行机制,规范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景德镇陶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三重一大”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司经营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二条 资产公司决策重大问题的重要内容,事关资产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听取资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保障资产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会议精神等;
(二)传达董事会决议,制定落实措施和办法;
(三)研究讨论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各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及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遇重大举措需根据情况由总经理会议形成议题并提交董事会进行讨论决策;
(四)审议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监督各企业执行资产公司确定的经济目标;
(六)讨论资产公司所属企业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任免、奖惩、薪酬制度等是否合理,讨论结果报资产公司相关会议讨论决策;
(七)研究讨论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管理架构变化、部门增删等事宜,将研究讨论结果、政策依据、企业发展需要等内容规范整理并提交资产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策;
(八)其他需要由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类型与条件
第三条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时。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审查
第五条 办公会议题内容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和确定: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认为需要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直接列为议题内容;
(二)公司副总经理,就其职能分工需提交办公会研究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列为议题内容;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由其上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经总经理审定后,列为议题内容。
办公会议题确定后,由提议人在会议召开的5日(不含会议当日)前报公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将议题整理排序后以有效通讯的方式通知与会人员。提出议题或指定的责任人应及时准备会议材料,并在办公会召开前,将会议材料发送与会人员。办公会通常情况下不应临时增加和取消议题,按本规则必须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宜作为临时增加议题。特殊情况下必须临时提请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前经召集人批准。如总经理或主持人因紧急事项需要立即离会时,可临时指定其他参会人员代为主持或休会。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六条 会议通知由办公室主任以书面形式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通知。
第七条 会议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议题及议程等。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3日(不含会议当日)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六章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九条 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若总经理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
第七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并在签到名册上签到。
第十一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才能召开。否则,会议改期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对每一项议题的审议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案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二)参会人员逐一对议题发表意见;
(三)提问与讨论。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要按会议要求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不应影响会议进程。
第八章 议题表决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的议事机制。与会者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及认真讨论后,当场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或口头表决,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力求一致,有意见分歧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
第十七条 列席办公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供参会人员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参会人若与会议议题有个人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人员不得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十九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审议议题是否获得通过。
第九章 会议记录、决议及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名单;
(二)会议的议题及议程;
(三)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四)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记录必须客观、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在记录上对自己在会上发言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整理会议决议,出席会议人员会签后,由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二) 会议的有关程序的合法性;
(三)会议审议议题的内容及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送董事会决议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以董事会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与决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存档。在公司存续期间,永久性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办公室监督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总经理。
第十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参与决议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能证明自己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对外正式公布前,参会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办公会负责解释。
景德镇陶瓷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