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实现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学校作为出资人,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态,划转给投资的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投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其中: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不含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以及设置于校内户外广告及流动广告等;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和商誉、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等。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为:
(一)坚持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经营、注重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规范管理、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分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明晰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涉及重要经营性资产管理事项,应提请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权,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七条 学校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和运营活动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相关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对委派至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财务主管进行备案;
(三)审议经营性资产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方案,包括审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总额(含科研团队)在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审议 50万元(含)以上其他经营性资产投资和处置事项;
(四)审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草案;
(五)监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授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其所管理的独资及参控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校委托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要求,确立固定资产的经营性质并报请学校会议研究审批后,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
(二)负责接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整体移交的国有性质的固定资产;
(三)配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做好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各类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九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校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对外投资,负责学校对外投资企业股权管理和运营;
(二)负责对其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履行出资人的义务;
(三)负责对其所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其各类数据统计与报送工作;
(四)负责办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报批、报备手续;
(五)负责对其所管理的独资、控股企业进行绩效考核;以及对所管理的参股企业,实施股权绩效评价,建立有序退出机制,确保学校投资效益最大化;
(六)向学校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投资实施方案;
(七)制定学校无形资产投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方面有关工作;
(八)审批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总额(含科研团队)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含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审批 50 万元以下其他经营性资产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上述事项审批后,应及时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九)组织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经营性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反映学校经营性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完成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利用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如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益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流程。
(一)对外投资事项申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事项发起阶段的申请受理、推介合作方、合作意向洽谈、初步协议达成、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外投资事项审批。资产管理处负责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事项按学校会议程序报请审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应对评估或验资全过程进行监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对外投资工作方案,按照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
(三)对外投资事项实施。对外投资工作方案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资产的运营与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报批报备。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应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按照“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集中监管”的方式,对学校所属企业进行清理规范、提质增效,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应定期向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状况。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由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经营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